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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017-08-29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6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 12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 15

第六章   附则 ................................................................................................................. 16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6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拟于 2017 年 9 月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以
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由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非独立董事六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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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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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以下相
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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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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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
的工作;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
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协调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人选;
    (八)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
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十)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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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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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五日以前将盖有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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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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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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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或代理
非关联董事代为出席;非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每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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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地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
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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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
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
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
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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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
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
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
                           13
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
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14
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等,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后,须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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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四)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
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
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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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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