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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17-08-29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 29 日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于 2017 年 9 月股东大会第一次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
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l 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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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交易所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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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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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与上市公司不
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
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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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
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
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
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
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
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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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
披露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详细材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己经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 在发布召开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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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5 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就此作出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时,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章程规定的要求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该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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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
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
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创业板业
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相关公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等的格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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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提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
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
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
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
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
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
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
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
   第二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
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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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
补充有关材料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
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
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
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
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
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
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
体情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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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
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
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
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
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公司独立董事
除应享有公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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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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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 13 -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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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 15 -
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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