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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17-08-29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 29 日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于 2017 年 9
                月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担保、授信额度
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及其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以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作为确定为申请
企业提供担保及给予担保额度的主要依据;对连年亏损、扭
亏无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担保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
    (三) 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四) 逐级担保、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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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办理担保程序中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担保工作程序分为立项、审核、审批、合同签订
四个阶段。
    (一) 立项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企业报送的担保申请报告
及资料登记后转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立项。
    (二) 审核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及申请担保的
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出具担保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企业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企业财务状况及
资金现状,基本风险评估等。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
证和评估。
    (三) 审批
    审批权限按第十二条要求执行。
    公司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
关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重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及保证措施的变化情况,并按原程序报批。超
过六个月的应按新项目办理。
    (四) 合同签订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保证合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的有关手续。
    相关保证合同(含与被担保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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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合同等)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被担
保企业协商拟订,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在所有合同审定及反担保手续落实后,公司方可签订保
证合同。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担保申请、审批及批
准的资料、保证合同及被担保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实物单
据(房产证、权利凭证),按季度将公司担保情况编制报表
报公司领导。如发现被担保的项目存在潜在风险或企业财务
状况出现恶化的迹象,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对可能存在较
大风险的项目,应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公司领导决策。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的逾期贷款应及时发出
逾期担保通知书,督促企业归还借款或办理展期。
   第九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企业破产案件经人民法
院受理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与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
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追
偿,如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一) 如被担保企业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
同的,可以将抵押或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的价款优先
受偿。
    (二) 设定反担保人的,公司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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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拒绝清偿的,依法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按被担保单位设立担保台账,
按担保项目反映贷款人名称、担保金额、起止时间及期限、
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名称、担保费的收取、到期还
款解除担保或展期续保情况、代偿还贷款的情况、抵押或质
押物的返还或变卖、拍卖情况,涉及诉讼的还应记载有关诉
讼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议程序按以下办法审
批:
    董事会具有以下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下列担保事项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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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本办法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 5 -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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