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7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
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合法: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依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要求实施的,符合相关法规
规定。
(二)、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硕贤 林晓春 郑学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