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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2017-11-1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70384-00002 号

致: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科院”或“承包人”)
的委托,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
建设局(以下简称“龙岗住建局”或“发包人”)签订的《国际低碳城产业园区
配套住房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的之合法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等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口头或书面陈述。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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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
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签署《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签署《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之目的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签署《总承包合
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总承包合同》由公司与龙岗住建局签署,龙岗住建局为公司的交
易对手方和《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主办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http://www.szjs.gov.cn)、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主办的“龙岗政府在线”
(www.lg.gov.cn/)、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办的“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http://www.lg.gov.cn/zjj/)进行查询,龙岗住建局系龙岗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
机构,根据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6 号),龙岗住建局是龙岗区政府
主管全区建设工程、建筑行业、燃气行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物业管理
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
工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建设、维修、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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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种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保障性住
房租售、住房补贴及房改等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区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
全区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等。

     本所律师认为,龙岗住建局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手方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国际低碳城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 EPC 总承包招标文件,深圳住建局
为国际低碳城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EPC 总承包
工程”或“工程”)的发包人,负责 EPC 总承包工程的招标工作。

     根据深圳住建局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标段编号:
440307201700640001001),建科院与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
有限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为 EPC 总承包工程的中标单位,招标方式为公开招
标,中标价 39,957.3675 万元,建科院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据此与龙岗住建局签
署《总承包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龙岗住建局具备签署《总承包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总承包合同》已由公司和龙岗住建局合法签署。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总承包合同》约定了合同双方就国际低碳城产业园区配
套住房项目 EPC 总承包事宜,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为龙岗住建局,承包人为公司,均具备签署合同的
合法资格。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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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拟建国际低碳城园区配套住房 520 套,同时配建公
共服务设施及室外工程。项目规划用地面积 11,854 ㎡,新建总建筑面积 76,476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71,426 ㎡(含居住部分 42,276 ㎡、架空层 1,650 ㎡、地
下室 27,500 ㎡),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5050 ㎡。计划总投资约 45,444.58 万
元。

     3.承包范围

     主要工作内容是工程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应
由 EPC 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叁亿玖仟玖佰伍拾柒万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小写:
399,573,675.00 元)。其中,①建安工程费暂定人民币叁亿叁仟捌佰玖拾叁万贰
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小写:338,932,475.00 元);②勘察费暂定人民币贰佰肆拾
伍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小写: 2,455,680.00 元);③设计费暂定人民币捌佰
壹拾捌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小写: 8,185,520.00 元);④暂列金额人民币伍
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 元)(该金额不作为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依
据)。

     经核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概况,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进度计划、延误
和暂停,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质
量保修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合同总价和付款,保险,违
约、索赔和裁决,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补充条款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总承包合同》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签署,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龙岗住建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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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项目合同各交易对手
方的基本情况真实;交易对手方具备签署项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与龙岗
住建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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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经办律师:

                                                            唐永生




                                       经办律师:

                                                            郭耀森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