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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3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18-037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定期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自2014年1月以来修订和新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财政部
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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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
列报,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33,904,614.66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润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    本年金额 0.00 元。上年列示持续经营净
规定,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   利润金额 31,655,362.36 元;列示终止经
前述准则。                                营净利润金额 0.00 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调减营业外收入本年金额 5,136.15 元,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规     调减营业外支出本年金额 7,002.3 元,调
定,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      增资产处置收益本年金额(1,866.15)元;
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      追溯调减营业外支出上年金额 6,131.1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      元,追溯调增资产处置收益上年金额
于“资产处置收益”                        (6,131.17)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产生影响,相关会计政策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对公司2017年度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重大影响,能够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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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
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无重大
影响,对公司201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损益、资产总额、净资产不产生影响;公司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