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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300675            证券简称:建科院           公告编号:2018-074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时废止。公司将按
照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执
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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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
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
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
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
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
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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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
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
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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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