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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科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1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该项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
和义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硕贤                林晓春                 郑学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