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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基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7年8月)2017-08-3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 2017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
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
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
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纪录;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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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独立董事、1/3
以上的董事及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的提议。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邀请或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
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
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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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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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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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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