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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基因: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7-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
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310,081,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7.5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28,258,5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0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81,822,6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5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58,542,5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3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569,4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26 人,代表股份 45,973,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904%。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9,2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7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540,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5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并将其作为正式
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7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1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8)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10,078,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540,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李芳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