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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03-06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18 年 3 月 6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

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国科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17 版)》(科资发股字〔2017〕80 号),公司制定了《中科院成都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列入考核范围的“高管人员”范围,提出了

以年度考核为主、任期考核为辅的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薪酬和

任期激励挂钩,拟定了以经营指标和创新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以及

相应的计算方法,明确了考核程序及奖惩执行措施,并将年度经营业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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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情况和任期考核情况将作为公司高管人员任免建议的重要依据。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管

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提高战略管理能力和自主创

新水平,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建

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增强公司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层层落实;有利于落实公司发展规划,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议案》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上述议案。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一年期(12个月)以内的保本型银

行理财产品,可以有效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一年(12个月)以内的银行理财产

品,并同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

事宜。

   经全体独立董事审议,认为《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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