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电连技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8-008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1102 号《关于核准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
 为人民币 67.7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03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71,931,941.74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859,668,058.2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
 对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659 号”
 《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蓄管理,并于 2017 年 8 月与专户银
 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的 公 告 》 的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的议案》以及《关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17,400万元对子公司合肥电连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连”)以分期增资的形式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
目,其中本次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并由合肥电连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后
期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剩余款项人民币9,400万元待增资时再另行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1        合肥科技农村 200005568493     人民币5,000万 增 资 合 肥 电 连 用 于
         商业银行股份 10300000026
                                       元               连接器产业基地建
         有限公司骆岗
         支行                                           设项目
    2    徽商银行合肥 102570102100     人民币3,000万 增 资 合 肥 电 连 用 于
         创新大道支行 0458438
                                       元               连接器产业基地建
                                                        设项目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及合肥电连共同作为甲方(在以下协
议内容中统称为“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盛培锋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
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
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