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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连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8-04-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电连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炳全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盛培锋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跟踪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报告外,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控股股东和上市
                                       公司董监事的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履行承诺
                                                                              施
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是         不适用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5、上述承诺为本
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
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
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
                                                               是   不适用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
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3、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
任俊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
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是   不适用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
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
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
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
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
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是   不适用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
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 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
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持股 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是   不适用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
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持股 5%以上股东琮碧睿信承诺:
本企业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
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     是   不适用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
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
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是   不适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
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
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年
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
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是   不适用
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上述承诺为本公
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是   不适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
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
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
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
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是   不适用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江、杨书智、周阳、伍刚、
陈奥、关新红、龚立群、聂成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
                                                              是   不适用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
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是   不适用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电连技术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按照电连技术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电连技术,由
电连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
以避免与电连技术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电连技术经济
损失的,本人将赔偿电连技术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任俊江、琮碧睿信关于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电连技术股东的义务,充分
尊重电连技术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电连技术独立经营、自主决
策。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电连技术的公司
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本合伙企业提名的电连技术董事依法履行
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
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
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电连技术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电连技
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
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促使
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连技术的章程和有关规
                                                              是   不适用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本合
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电连技
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
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电连技术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
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
使电连技术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议。
3、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
善意地履行其与电连技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合伙
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电连技术谋求任何
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电连技术造成损失,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
电连技术作出赔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如果公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
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
                                                              是   不适用
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
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愿就公司实际
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公司不因此遭受经
济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失,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
付责任
陈育宣关于不收购关联企业的承诺:
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后,本人不促使电连技术及其下
                                                                是        不适用
属公司以任何方式收购浙江博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森大电
子有限公司、深圳铭锋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盛培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