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2-03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9-123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原章程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拟修改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
余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二)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四)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原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对外投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
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前
述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须报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
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总经理执行。
拟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对外投资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
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
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金额达到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标准的,
还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
理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
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
总经理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
更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