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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18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于2017年9
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议案,并就本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6,730.1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资金收益,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不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人民币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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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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