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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盛科技: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0-09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5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公司第五会议室召
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10月8日15:00
至2017年10月9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8日15:00至2017年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772,1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1.7237%。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10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0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2,66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7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81,9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茂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并将其作为正式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重新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重新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重新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48,772,100股。同意48,769,2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0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黄非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