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 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优化公司战略布 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德仁 穆钢 梅生伟 赵国栋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