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3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00-16:00 召
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1 日-2019 年 7 月 22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1 日下午 15:00 开始,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00 结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 1801
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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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486,74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1031%。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6,786,688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51.0031%。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273,429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72.106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670,0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51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90,273,429 股。其中:
同意 490,273,42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0,670,080 股。其中:同意 30,670,08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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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富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徐长军、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6,113,129 股。其中:同意 176,113,129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0,670,080 股。其中:同意 30,670,0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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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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