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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17-12-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65 号”文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已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为 2,172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
认为中石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
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公司简介


   发行人名称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ONES TECH PLC

    注册资本       6,51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晓宁

    成立日期       1997 年 4 月 10 日
    公司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
                   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
    经营范围
                   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邮政编码       100176

                                        1
         电话            010-67860832
         传真            010-67862636-8111

       互联网址          http://www.jones-corp.com
       电子邮箱          info@jones-corp.com


    (二)设立情况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北京中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北京导能技术有限公司。1997 年 4 月
10 日,自然人吴晓宁先生及其配偶叶露女士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北京导能,法
定代表人为吴晓宁,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1997 年 3 月 20 日,北京明光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明(97)验字(4008)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对北京导能全部出
资进行验证,各股东出资合计 50 万元已全部到位,均为货币出资。1997 年 4 月
10 日,北京导能领取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08467922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导能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 资 比 例 ( %)

   1               吴晓宁                        27.50              55.00

   2                叶露                         22.50              45.00

  合计               -                           50.00            100.00

    2001 年 9 月 17 日,北京导能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
为“北京中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2001 年 9 月 20 日,中石有限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1082467922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北京导能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详见《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
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中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12 月 15 日,
中石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发起设立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作为改制基

                                          2
准日。同日,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根据天职国际 201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天职京 SJ[2012]T374 号《审计报告》,中石有限截至改制基准日的账面
净资产为 104,641,522.50 元,按照 1﹕0.5734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 6,000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公司净资产超出股本的部分全部计入
资本公积,由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变更之后,中石有限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及人员均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2012 年 12 月 15 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全部资
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2]第 0407 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中石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41,726,119.83 元。本次评估仅作为改制参考之用,未进行账务调整。
    2012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通过决议同意设立股
份公司。同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京 QJ[2012]T37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由各发起人
以其享有的中石有限净资产出资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00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28 日 , 公 司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30200467922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使用导热/导电功能高分子技术和电源滤波技术提高电子
设备可靠性的专业化企业,产品包括导热材料、EMI 屏蔽材料、电源滤波器以及
一体化解决方案,业务范围涉及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公司是高
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消费电子、通信、汽车电子、高端装备
制造、医疗电子等领域。

    (四)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
了天职业字[2017] 1771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主要
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3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                        61,019.13           48,956.35          38,472.49        37,118.15
 其中:流动资产                  33,648.36           28,297.65          22,997.06        30,506.28
          非流动资产             27,370.76           20,658.70          15,475.44         6,611.86
 负债合计                        25,328.35           15,623.83           8,284.83         7,917.40
 其中:流动负债                  23,863.38            9,640.92           5,858.79         7,917.40
          非流动负债              1,464.97            5,982.91           2,426.0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690.77           33,332.52          30,187.66        29,200.7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5,537.19           33,166.60          30,085.24        29,200.75
 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业收入                        28,336.14           19,842.00          17,814.64        22,552.58
 营业利润                         3,838.76            3,499.15           3,500.43         6,591.99
 利润总额                         3,840.95            4,280.46           3,838.48         6,678.05
 净利润                           2,983.99            3,750.54           3,369.34         5,522.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2,971.32            3,687.04           3,369.34         5,523.02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2,971.56            3,024.16           3,082.00         6,554.88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11.43         4,494.98         1,517.53         8,681.6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42.04        -5,339.02         -5,447.93       -1,618.8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88.64         2,847.00         -2,592.97        8,790.88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151.49             102.07        139.86           -17.3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716.32         2,105.03         -6,383.51       15,836.4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650.28        16,366.61        14,261.57        20,645.08


                                              4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1.41          2.94          3.93          3.85
速动比率                                  1.05          2.68          3.45          3.6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1.54%          3.63%         4.14%        15.5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5.45          5.09          4.62          4.48
产(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
                                        0.94%         1.05%         1.19%         0.85%
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21          3.03          2.91          3.36
存货周转率(次)                          3.33          4.13          3.45          6.5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135.89      5,161.50      4,634.89      7,351.3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2,971.32      3,687.04      3,369.34      5,523.02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
                                      2,971.56      3,024.16      3,082.00      6,554.88
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22.34          18.85        159.20        292.8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89          0.69          0.23          1.33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80          0.32         -0.98          2.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0.4561        0.5659         0.5172        0.8887
前每股收益(元)       稀释            0.4561        0.5659         0.5172        0.88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            0.4561        0.4642         0.4731        1.0548
后每股收益(元)       稀释            0.4561        0.4642         0.4731        1.05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
                                        8.62%        11.66%        11.37%        26.06%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8.63%         9.56%        10.40%        30.93%
净资产收益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515 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
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公开发行 2,17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发行后总股本为 8,687 万股。

                                          5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股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172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
转让。
    4、发行后总股本:8,687万股
    5、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
    6、发行价格:8.00元/股
    7、发行后每股收益:0.35元/股
    8、发行市盈率:22.98倍
    9、发行前每股净资产:5.09元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50元
    11、发行市净率:1.45倍
    12、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4,041,90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80,600,280,5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277.19619倍,高于150倍。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17.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54.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42530173%,有效申购倍数为4,123.19831倍。本次发行余股68,866股,全部
由主承销商包销。
    1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已申请
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14、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5、股票锁定期: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份和本次网上发行部分的股票
无锁定期。
    16、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376.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619.67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20日对

                                          6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17]19776号《验资报告》。
    1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叶露和吴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2)发行人股东深创投承诺:
    深创投于 2014 年 7 月增持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根据有关规定,自增持发
行人上述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150 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包括上述股份在内,深创投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
份。


                                     7
       (3)发行人股东盛景未名承诺:
    盛景未名自增持发行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及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4)发行人股东红土鑫洲承诺:

    红土鑫洲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
份。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程传龙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
宗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武、陈曲、
朱光福、陈钰及公司原监事会主席王占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8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7)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叶露和吴憾承诺:
    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且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
其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
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
    其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
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为避免公司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如通过非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公司 A 股股份,其承诺不将所持公司

                                   9
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公
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其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在董事会决议批准该等转让后,再行转让。

    (2)发行人股东深创投、盛景未名承诺:
    深创投、盛景未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的股份不超过锁定期满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深创投、盛景未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
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3.未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主体承诺:若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中石科技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65号”文核准,并
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687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四)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0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

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安信证券作为中石科技的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11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源的制度;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
人资源的制度
                                   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持续关注发行人上
                                   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益的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措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
                                   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
                                   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
                                   3、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12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3、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4、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进行事前沟通;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
                                   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
                                   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
                                   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主动信息
                                   跟踪或实地专项核查。
                                   1、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
                                   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等应配合保荐机构做好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
                                   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卢少平、盛力

                                        13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
    电话:0755-82825427
    传真:0755-8282542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1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卢少平                盛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