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不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同意公司用 13.619.67 万元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3.619.67 万元。 独立董事:王爱群 孟鸿 阮毅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