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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08  

						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4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披
露。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6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吴晓宁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86,87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141,6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2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141,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1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6%。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472,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53%。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50,141,1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0%,
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1,472,17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9660%,5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034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50,141,1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0%,
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为:1,472,17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9660%,5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034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敏、王凤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0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