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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2019-08-05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8 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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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
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
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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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召集人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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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
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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