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09
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71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8 日
-2019 年 10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10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中石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总股本 252,050,4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811,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6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41,421,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08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90,3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5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390,3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1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无锡中石库洛杰科技有限公司增
资及增资后收购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2,811,7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9%,
反对 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1,390,2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胡循亮、何阳和唐黎签署<增资及收购股
权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142,811,7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99%,
反对 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比例不足 0.000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1,390,26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云龙、李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