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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0-09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
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石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告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告的《北京中石
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
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中石科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8 日下
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2,811,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6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421,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08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石科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0,3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516%。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
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

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
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无锡中石库洛杰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及增

资后收购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42,811,7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不足 0.0001%;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90,262 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60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胡循亮、何阳和唐黎签署<增资及收购股权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142,811,7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不足 0.0001%;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90,262 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60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见证律师:

                                         刘云龙




                                         李   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