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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300685              证券简称:艾德生物                 公告编号:2017-005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德生
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86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77,2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9,9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230,000.00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7月2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6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
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五缘湾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
美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
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万元)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996010010025      8,389.57      分子诊断试剂和二代测
        司厦门观音山支行        8358                           序仪产业化项目

                                              11,830.43

                                             (备注:其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9290364961080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营销
 2                                           含未支付的
        司厦门五缘湾支行          8                         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上市费用

                                             497.00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49010135001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3                                            5,000.00
         司厦门集美支行         04545                              行贷款

                  合计                        25,22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
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程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69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