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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2017-09-2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设立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股股东

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

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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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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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

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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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

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

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

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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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书面方式进行通知,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

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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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

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

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

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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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

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

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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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

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

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

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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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

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给

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任免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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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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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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