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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7年9月)2017-09-2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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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

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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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除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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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指导意见》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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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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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3、现场检查情况;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于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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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或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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