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9月)2017-09-2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对公司各
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的
设计、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监督和评价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评估及改善
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协助董事会及管理层实现既定目标,最
终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实施内部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纳入
公司综合管理。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之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
分控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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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助理师(助理审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会、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 公司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资格评聘,鼓励其努力
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质量。
第七条 公司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部按照本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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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发布后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董
事会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者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内部审计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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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指导和检查;
(十二)内部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
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
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按照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公司临时性安排确定
审计项目,经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
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六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公司临时性审计项目,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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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具体审计时间。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
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和《内部审计业务约定书》各两份,由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和了解。
(三)查看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进
行测试与评价。
(四)查看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相关资料,收集、整理能够证明被审计
单位资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原始资料、文件、会计记录及实物。
(五)编制审计底稿工作。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项目负责
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确定审计项目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
1、 审计项目计划。
2、 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过程及结果。
3、 测试内部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结果及收集相关证据。
4、 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5、 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6、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章 评价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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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八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完成审计工作,收集整理资料,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实相关问题,审计项目负责人
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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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件人;
(三)概述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对内控有效性进行测试,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
评价;
(五)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六)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内部审计意见和建议;
(八)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签字、分管领导复核
签发;
(九)内部审计部门盖章;
(十)报告日期。
第九章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起草内部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核
实相关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复核、签发。一份报送公司领
导传阅; 一份送达被审计单位,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报告签收意见;
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报送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内
部审计报告后,必须执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如
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应协同分管领导及时处理。
没有充分证据未修改和重新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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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前,原文件照常执行。15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报告所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接收到内部审计报
告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于内部审计部门。对于
重大内部控制缺陷,除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外,还应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董
事会及公司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要的
审计项目,审计部应当做好后续审计,检查其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和
建议的情况,以及有无遗漏及新的问题发生。同时应当做好后续审计情况的记
录。
第十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每年应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审计业务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章 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内
部审计报告待公司领导传阅完毕后,交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
立卷,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
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报告,必须由内部审部门负责人或其分管领导批准,
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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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违反本办法的
单位和个人,公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者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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