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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德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9月)2017-09-26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

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

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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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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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面对面沟通;

     6、电话咨询;

     7、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及其他。

     第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

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公司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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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与投资者沟通,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受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

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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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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