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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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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字(2014)第 005-4 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智
动力”)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
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
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2015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6 年 3 月 30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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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就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876 号)(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880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同时根据证监
会的要求,信达律师对《补充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或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
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指出,信达律
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信达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承担责任;《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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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补充反馈问题


    一、请进一步论证有关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匹配性:(1)请比较说明
2013-2015 年全年合同量、业务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营业收入
与净利润的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变化是否匹配,发
行人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成长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或风险变化。(2)请按照主营业
务类别,补充说明发行人在行业趋势、市场竞争、业务结构、业务定位、客户对象、业
务模式、重大合同、产能产量产销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3)请分析发行人收入结构、
各类业务完成数量、销售金额、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率、
应收账款、存货、经营现金流净额等因素或项目的变化与趋势情况,对其中存在重大、
异常变化的项目请补充分析其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因素。(4)请综合分析
上述主要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变动的对应关系或互相影响因素,说明其是否具有相关
性、一致性和匹配性。(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请律师
对相关内容及报告期业务合同变化与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补充反馈意见 1)

    【回复】

     (一)报告期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一般与客户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对产品的质量、交货、付款、保密等内容
进行约定,产品的具体型号、价格、数量、交期等通过订单形式进行约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框架合同、立信出具的反馈回复意
见,信达律师抽查了部分订单,并就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访谈了其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各期订单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 1-6 月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1,540.73   3,496.82    11,920.02          5,866.58
        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6,821.04    183.76     6,111.67           7,431.85
  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396.90   5,670.77     893.24              0.13
         iMarketAsia Co., Ltd            393.34      962.90      519.75             193.74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7,455.84   7,649.09    8,268.41            908.21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062.87   3,750.35    4,633.02            749.61
   惠州市裕元华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3,205.44   3,150.81    2,894.66            6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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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3,517.97   3,332.74   442.65             18.29
     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      2,618.21     2.39        -                 -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      3,552.47     6.85       3.92             27.84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          -       3,306.88          3,580.32
     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      114.37      30.23     5,431.90          7,886.68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14 年主要客户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和伯恩光学(深圳)
有限公司、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伯恩光学”)的订单量下降,2015
年主要客户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
司和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量上升。

    2014 年,发行人主要客户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伯恩光学的订单量下降,主要系
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在 2012 年下半年开始将视窗防护玻璃的防护保洁类、防护引导
类功能性器件的贴合工序交由蓝思科技、伯恩光学等完成,以及随着伯恩光学加大了防
护保洁类、防护引导类功能性器件的研发及设备投入,伯恩光学在功能性器件领域的生
产效率、产能逐步提高,从而逐渐降低了功能性器件的对外采购量,并于 2014 年基本
实现自产。

    2015 年,发行人主要客户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天津三
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和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量大幅上升。其中,惠州三星
电子有限公司的订单量增加,主要系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在 2015 年以前的部分产品
系通过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采购,2015 年开始自行采购;东莞三星视界
有限公司、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在 2015 年的订单量上升,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于
2015 年通过了三星视界的认证,发行人可以向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天津三星视界移
动有限公司销售应用于其触摸屏产品中的缓冲类、防护引导类等功能性器件;2015 年,
发行人通过欧菲光的认证,欧菲光的订单量大幅上升。

    2015 年,劲胜精密的订单量下降,主要系其塑胶精密结构件业务规模大幅下降。

    2016 年 1-6 月,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和南昌欧菲光
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量大幅上升,主要系发行人于 2015 年通过上述客户的认证后,
产品得到客户认可,其采购数量相应增加;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裕元华
阳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订单量下降,主要受其消费电子组件业务规模下降的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相对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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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二)报告期重大业务合同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作为合
同一方签署并由发行人或子公司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

     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涉诉材料并经信达
律师查询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http://ssfw.szcourt.gov.cn),发行人与部分客户之
间存在如下诉讼案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起诉惠州市裕元
华 阳 精 密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裕 元 华 阳 ”), 要 求 其 偿 还 发 行 人 货 款 共 计
17,993,286.82 元及利息。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与裕元华阳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粤 0307 民初 10936 号,诉讼标的为 17,993,286.82 元。

     2016 年 7 月 26 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与裕元华阳就上述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粤 0307
民初 10936 号],双方达成如下和解意见:

     (1)截止 2016 年 7 月 8 日,裕元华阳尚欠发行人货款共计 16,993,286.82 元及担保
费 37,785 元,发行人同意裕元华阳分六期支付上述款项;

     (2)裕元华阳承诺在发行人冻结其银行账户中支付发行人货款 230 万元及担保费
37,785 元;第二期: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2,132,461.55 元;第三期;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3,907,037.59 元;第四期: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3,373,597.51 元;第五期: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3,698,021.89 元;第六期:
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582,168.28 元;

     (3)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

     (4)由裕元华阳承担担保费 37,785 元;

     (5)如裕元华阳逾期五个工作日未向发行人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其开具的支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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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退票,视为所有支付期限提前到期,发行人有权请求裕元华阳提前支付上述所有未
付货款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查,裕元华阳在支付第一期货款 230 万元及担保费 37,785 元后,未能按期向发
行人支付剩余拖欠货款。

    发行人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
要求裕元华阳偿还货款共计 14,693,286.8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4,693,286.82 元为基数,
从 2016 年 7 月 1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裕
元华阳支付本案受理费 64,880 元,保全费 5,000 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执行文号为
(2016)粤 0307 执 7415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收款凭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 9,317,249.30 元,尚有 5,376,037.5 元拖欠货
款及利息未取得。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起诉东莞钨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莞钨珍”),要求其偿还发行人货款共计 1,350,466.73 元及利息。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东莞钨珍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粤 0307 民初 12588 号,诉讼标的为 1,350,466.73 元,开庭
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起诉裕元华阳要求其偿还发行人共计
339,198.12 元拖欠货款及利息。

    2016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与裕元华阳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粤 0307 民初 13588 号,诉讼标的为 339,198.12 元,开庭日
期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根据《审计报告》、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
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信息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上述
合同纠纷外,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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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补充说明“功能性器件”的含义与构成,是否属于专业词语或行业术语,是
否能够清晰表达发行人的业务或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
反馈意见 3)

    【回复】

    (一)功能性器件的含义与构成

    根据相关网络查询信息并经公司书面确认,功能性器件是指可实现手机、电脑、可
穿戴设备、影音设备等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防护、保洁、粘贴、固定、缓冲、屏蔽、防尘、
绝缘、散热、补强、标识、宣传、引导等特定功能的器件,主要利用保护膜、电子胶带、
泡棉、金属箔、吸波片、石墨片、不锈钢、导电布等金属或非金属材料通过模切、冲压、
印刷、雕刻等工艺加工而成。

    功能性器件在结构上一般为薄片状、多层材料复合结构。根据功能性器件的使用位
置,一般将功能性器件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在电子产品内部实现粘贴、固定、绝缘、
缓冲、电磁屏蔽、导电、散热等功能的称为内部功能性器件;实现背光、散射、增亮、
可触摸、防护、标识、引导等暴露在产品整体工业造型表面的称为外部功能性器件。功
能性器件在智能手机上的应用大致如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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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属于专业词语或行业术语

    经查阅《计算机世界》(2011 年 1 月 24 日)的《消费电子小型化催生功能性器件市
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研究员 尹丽波),该文章将功能性器件
定义为“实现某种特定功能需求的器件,它依托不断创新的材料和工艺,在传统机构零
件无法应对的狭小空间内实现功能”;另经查阅安洁科技招股说明书、行业研究报告,
均运用了“功能性器件”一词。

    (三)是否能够清晰表达发行人的业务或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等消费电子及其组件的生
产,以实现防护、保洁、粘贴、固定、缓冲、屏蔽、防尘、绝缘、散热、补强、防护、
标识、宣传、引导等功能,生产过程中主要运用模切、冲压、印刷、雕刻等工艺加工而
成,与功能性器件的定义相符,能够清晰表达发行人的产品。




    三、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发展对功能性器件行业的影响;补充说
明并披露发行人客户对供应商资质认证情况,包括认证的方式、时间、有效期、定期评
估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反馈意见 7)

    【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发展对功能性器件行业的影响

    下游消费电子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的市场容量、
利润水平和技术发展方向。在移动互联新时代,消费电子产品更加强调智能化、便携性、
互联互通等特性,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作为消费电子快速发展的排
头兵,以及可穿戴设备等子行业的崛起,将成为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行业发展的驱动力,
有利于本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

    (二)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客户对供应商资质认证情况,包括认证的方式、时间、
有效期、定期评估情况等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知名的消费电子及其组件生产商,会对其供应商进行认证。经访
谈发行人总经理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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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要通过了如下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资质认证:

                             认证                                                              定期评价
序号          客户                    认证方式                    认证评价的内容
                             时间                                                                周期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   2005   现场综合评价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劳资、
 1                                                                                              1 次/年
                司            年       后认证                     安全、环境管理
        三星爱商(天津)国   2007   现场综合评价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劳资、
 2                                                                                              1 次/年
          际物流有限公司      年       后认证                     安全、环境管理
        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   2011   现场综合评价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劳资、
 3                                                                                              1 次/年
                司            年       后认证                     安全、环境管理
        蓝思科技(长沙)有   2012   现场综合评价
 4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限公司          年       后认证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   2009   现场综合评价
 5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限公司          年       后认证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   2008   现场综合评价
 6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份有限公司        年       后认证
        惠州裕元华阳精密部   2010   现场综合评价
 7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件有限公司        年       后认证
        伯恩光学(惠州)有
              限公司         2012   现场综合评价
 8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伯恩光学(深圳)有    年       后认证
              限公司
        东莞善募康科技有限   2009   现场综合评价
 9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公司           年       后认证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   2012   现场综合评价
 10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公司           年       后认证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   2008   现场综合评价
 11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公司           年       后认证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   2015   现场综合评价
 12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评价    1 次/年
              限公司          年       后认证
                             2015   现场综合评价    质量体系、制程管理、有害物质管理、劳资、
 13          三星视界                                                                           1 次/年
                              年       后认证                     安全、环境管理

       综上,发行人通过了主要客户三星、蓝思科技、东莞捷荣、欧菲光等的合格供应商
认证。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请详细说明直接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及进料加工结转贸易方式的增值
税免、抵情况及不同产品的退税率;请补充说明未认证进项税的来源、期后处理情况。
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相关税务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相关税务处理政策是否获得有权
税务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认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补充反馈意见 16)

    (一)直接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及进料加工结转贸易方式的增值税免、抵
情况及不同产品的退税率

    1、直接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2 年 5 月 25 日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
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04371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440376497004X;持有深圳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日期为 2013 年 8 月 5 日,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
4453963188,有效期为长期。

    发行人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出口货物
的单位,具备生产能力,其出口的货物为自营出口货物,符合《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
的规定。

    经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
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
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立信出具的反馈回复意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13 年至 2016 年 6 月,发行
人依据上述免抵退税政策和计算公式,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款分别为 0 万元、
3.39 万元、75.93 万元和 19.9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0.05%、1.40%
和 0.06%。

    2、进料加工结转贸易方式的增值税免、抵情况

    发行人部分产品销售采用深加工结转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
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的规定,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
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
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
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
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在进行交易之前,
向海关预批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海关备案通过后,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的材料,免征
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生产耗用的国内采购或一般贸易进口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额不
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企业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
分摊的进项税额。

    根据立信出具的反馈回复意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 1-6
月深加工结转贸易方式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10,590.20 万元、14,145.13 万元,分别占当期
主营业务收入的 19.23%、44.06%;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 1-6 月分别以深加工结转贸
易方式进口原材料 1,563.81 万元、4,414.54 万元,占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4.23%、23.08%。

    生产耗用的国内采购或一般贸易进口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
转出处理。

    具体计算过程为:每月转出进项税金额=深加工结转销售金额/当月全部销售金额*
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立信出具的反馈回复意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15 年、2016 年 1-6 月分别
转出进项税 1,077.51 万元、871.68 万元,转出时会计处理如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不同产品出口适用的退税率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以供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
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发行人根据出口产品的品名在《海关商品归类及申报要素速查手册》中确定产品类
别,继而根据产品材料构成及功能用途确定海关商品编码,最终以在出口货物退税率文
库中确定适用的退税率。

    经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由于发行人产品品类较多,报告期
内适用多种退税率,主要有 9%、13%、15%、16%及 17%。主要产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下:

  类别        功能类别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粘贴固定类     13%、17%            13%              13%                 13%
             防护保洁类        13%              13%              13%                 13%
               屏蔽类     9%、13%、17%        13%、16%         13%、16%              13%
通讯-内部
                          9%、13%、15%、
               缓冲类                         9%、13%          9%、13%               13%
                               17%
                其他      9%、13%、17%        13%、17%       13%、16%、17%          9%、13%
                          9%、13%、15%、
通讯-外部    防护引导类                       13%、16%         13%、16%              13%
                               17%
  其他          其他      9%、13%、17%      9%、13%、17%   9%、13%、15%、16%    9%、13%、15%

    (二)未认证进项税的来源、期后处理情况

    经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未认证进项税的来源、期后
处理情况为:

    2013 年至 2016 年 6 月,发行人各期末的未认证进项税额分别为 99.31 万元、174.56
万元、303.73 万元和 230.85 万元,主要为一般贸易方式项下购买进口材料和设备时在进
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存在未认证进项税额的原因主要系原材料进口环节缴纳的
增值税由银行扣缴,公司定期去银行取回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期末存在部分未
取回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的情况,以及期末部分增值税税票未获得税务征管系统稽核
认证抵扣。

    发行人会计处理方式为:发行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
科目,用于核算已付款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进项税额。发行人支付进口环节增值
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稽核比对相
符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三)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相关税务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相关税务处理政策是
否获得有权税务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备案认定

    1、直接出口增值税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
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增值税退(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
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
税。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取得了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税务分
局核发的深国税龙坪出登[2010]0027 号《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同意认定公
司为出口退税企业,生效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 日。

    经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直接出口增值税税务处理流程为:

    发行人每月于增值税申报期限前完成每月的“免、抵、退”申报。具体流程:收集
当月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将出口报关单明细录入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生
成电子申报数据发送至发行人主管税局;税局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
至税局窗口。税局完成纸质资料审核后于税局免抵退税窗口取回经税局审核的“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如有出口退税,税局将于下月退回至公司。发行人须将每月的免抵
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成本,每月以免抵退税额为纳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税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直接出口增值税免抵退税务处理符合《关于出口货物
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2、进料加工结转贸易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的规
定,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
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在进行交易之前,
向海关预批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海关备案通过后,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的材料,免征
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生产耗用的国内采购或一般贸易进口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额不
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企业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
分摊的进项税额。

    经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进料加工结转贸易税务处理流程为:

    发行人首次收到进料加工手册后,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手册,进行
计划分配率备案。初次的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录入完成
后生成电子数据,与手册复印件一并送至专管员处。备案手册不参与每月的“免、抵、
退”申报,并将其使用材料对应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次年 4 月免抵退税申报前,
完成上年年度完工手册的核销申报审核工作。

    具体流程为:收集完工手册对应的出口及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海关
签回的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局发出核销申请,将税局返回反馈数据读入生产企业出口
退税申报系统后录入核销手册的数据,继而生成进料加工核销申报电子数据,并将此数
据发送至税局;税局审核并返回实际分配率,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
值*100%;发行人确认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税局窗口,完成核销申报手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进料加工结转贸易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五、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是否经过主管税
务机关书面同意并已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等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税法规定情况。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反馈意见 17)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备案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个
人所得税事项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
所得税相关备案资料,并承诺,今后向负有上述纳税业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
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
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 3 个时间节点中最先
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 15 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
次月 15 日内;3、转增股本满 3 年(税款 10 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 5 年(税款
10 万元以上)时。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4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地税坪受执[2014]
第 2711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杨云柏、刘奕君、陈恃
岳、陈林波已在上述承诺时点(税款 10 万元以下于转赠股本满 3 年时缴纳)缴纳了个
人所得税。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整体变更时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
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发行人部分自然人股东已根据承诺内容在深圳市坪
山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1、现行税法对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规定

    2015 年 3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实施日期是 2015 年 4 月 1 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第
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
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
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
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规定:对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
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 5 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
应纳税款。

    2015 年 4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实施日期是 2015 年 4 月 1
日。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规定:2015 年 4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
超过 5 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所依据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政府《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规定,关于拟上
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市地税局研究具体办法,总
的原则是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

    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
了深上市办[2013]10358 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商请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解决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按照《关于研究协调加快推进我
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办会议纪要 2006 年 655 号)、《关于扶
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09]43 号)和《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要求,允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有关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所
得税应纳税款征税时点最长延缓至企业上市之日。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据上述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申请暂缓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相关备案资料。

       3、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不违反相关税法规定

    经咨询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发行人已就改制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
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无需按照《关于个人非货币
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再次履
行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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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即《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实施前,就智动力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分期缴纳个人所
得税备案手续,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时间最迟不超过转
增股本后五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已于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亦就发行人自整体变更后的税务合规行为出具了相关证
明。




       第二节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归属
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90,849,659.66 元、59,362,649.70 元、47,018,040.60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 106,380,690.30 元,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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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净资产为 309,593,893.16
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390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3,130 万股 A 股股
票,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

    5、根据立信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 310024
号)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
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
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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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
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4、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方向予以调整。调整后,发行
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
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根据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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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5、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取消了本次发行方案中涉及老股转让的相关安
排。取消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16、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17、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依
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发行完毕后,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
行上市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发
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13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
发行后,即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9,390 万元,根据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超过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也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关于股份公司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
元的规定。

    3、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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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
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二、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额、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东中不存
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吴加维与陈奕纯夫妇。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
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任何
股权变动。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及公司各股东的
声明与承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




                                     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发行人控制的企业

       (一)香港智动力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智动
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发行人为香港智动力的唯一股东,其持有香港智动力
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的情况。

       (二)智和轩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智和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智和轩 100%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惠州智动力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惠州智动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惠州智动力 100%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
形。

       (四)智动力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智动力投资的股东出资证明,香港智动力和丁炳熏已于 2016 年 1
月完成对智动力投资的出资,分别为 374.5 万美元、160.5 万美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智动力投资的股权转让文书以及买卖双方成交单据,2016
年 8 月 2 日,丁炳熏将其持有的智动力投资 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60.5 万美元)
以 160.5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智动力。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智动力投
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香港智动力持有的智动力投资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
结的情况。

       (五)越南智动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越南智动力的股东出资证明,智动力投资已完成对越南智动力的
出资 524.5 万美元。

    根据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


                                      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南智动力取得了越南永福省工业区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 192043000233 号《投资许可证》、
永福省计划与投资厅颁发的编号为 2500546489 号《企业登记证》以及永福省税务局颁
发的编号为 2500546489《税务登记证》,自设立以来越南智动力没有被经营登记主管机
关或投资主管机关注销或吊销《企业登记证》或《投资许可证》的情形,该所律师未发
现影响其存续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智动力投资持有的越南智动力的股权不存在质
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韩国智动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韩国智动力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智动力在韩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人编号为
134811-0348,注册地址为京畿道华城市东滩面东滩产业团地 6 路 50 号,税务登记编号
为 41592-1-30-15-3-1629082-9。韩国智动力设立至今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行股票    首次发行股        每股金额   首次出资额(韩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总数(股)    票总数(股)        (韩元)       元)
          香港智动
  1                  1,000,000     90,000           10,000      900,000,000          100.00
            力
         合计        1,000,000     90,000            -         900,000,000          100.00

      根据法务法人(有)和友(YOON & YANG LLC)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韩国智动力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设立,合法存续至今,韩国智动力的章程不
存在对其发行股份的转让及其处分予以限制的规定。

      (七)东莞智动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东莞智动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东莞智动力 100%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
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各子公司/孙公司均有效存续。




                                              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
的境外公司分别为:香港智动力、智动力投资、越南智动力、韩国智动力。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智动
力于 2014 年 10 月在香港投资设立智动力投资、2015 年 10 月在韩国投资设立了韩国智
动力,除此之外并未从事其他经营或业务;智动力投资除了于 2015 年 4 月在越南投资
设立越南智动力外未从事其他经营或业务。

    根据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
南智动力主要从事手机用的相关电子零部件及保护膜、胶带、泡棉、电磁干扰设备
(EMI)、PC、PET 离型膜、MESH 网等其他电子设备的生产、加工。

    根据法务法人(有)和友(YOON & YANG LLC)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并经信达律师对韩国智动力相关人员的访谈,韩国智动力目前主要从事原
材料的采购和样品研发业务。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实质性
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1 月-6 月,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18,816,724.18 元、407,662,295.21 元、550,597,035.36 元、
321,064,846.9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100%、100%、100%,主营业务突出。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性经营的法律障
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变动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新
增关联方情况如下:

    1、根据巨潮资讯网查询信息,2016 年 5 月,公司独立董事孔维民先生不再担任深
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根据巨潮资讯网查询信息,2015 年 11 月,公司独立董事孔维民先生不再担任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公司股东林长春先生之儿子林泽宏持有肇庆焕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6%的股
权,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12,836.6574 万
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淀粉糖(葡萄糖、麦芽糖、异构化糖、麦芽糊精等)、
植脂末、食品添加剂,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玉米蛋白粉、喷浆玉米皮、玉米油、玉米
胚、玉米胚芽饼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4、公司股东林长春先生之子女为广东王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
产:酿造酱油、酿造食醋(持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生产、销售:
酱半成品、食品机械”,主要从事酱油生产酿造。

    5、公司股东林长春之子女持有广州市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风险
投资;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

    6、公司股东林长春之儿子持有广州市美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股权,根据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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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
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7、公司独立董事陈志旭持有深圳市君林教育有限公司 50%的股权,根据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教育项目
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审批);教育咨询(不含民办教育、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及其他限
制项目;美术、书法、瑜伽、舞蹈的培训;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投资咨询、体育活动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物业管理;国内贸易”。

    8、公司股东郑永坚持有深圳市如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投资项目策划”。

    (二)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16 年 8 月 5 日,吴加维、陈奕纯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分别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0016330291-01 号、2016 年
公三字第 0016330291-02 号),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授
信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6 年公三字第 0016330291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
担保金额为 8,000 万元,该担保责任尚在履行中。

    上述关联交易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向银行申请授信无偿提供担保,均已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亦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
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
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
联交易相关的规定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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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四)同业竞争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
争。

       (五)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合同续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因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发行人与出租
方重新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深圳市坪
                  山田心股   深圳市坪山新区
                                                                    2016.6.1 至
  1      发行人   份合作公   田心社区金田路            2,160                         仓储
                                                                     2017.5.31
                  司松岗岭   352 号 1-3 层
                  分公司
                             深圳坪山新区田
                                                                    2016.6.4 至
  2      发行人   叶文波     心社区新联村南             300                          食堂
                                                                      2017.6.3
                             区 18 号旁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两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未取得租赁房屋
的所有权证书。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的产权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发行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仅为
仓储、食堂,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租赁场所并无困难,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影响。




                                              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 1 项发明专利,专利
名称为位置和角度可调收卷装置,专利号为 ZL201310172115.4,申请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12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6 年 4 月 13 日,法律状态为有效,无他项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

       根据惠州智动力提供的惠府国用(2013)1302175002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
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注销。

       根据公司的承诺与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
状况未发生变更。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担保合同外,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
同如下:

       1、授信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及名称     授信申请人    授信人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吴加维、陈奕纯提
                                         中国银行股                                       供最高额保证担
         2015 圳中银布额
                                         份有限公司                     2015.12.8 至     保;发行人提供应
 1      协字第 0001211 号     发行人                       5,000 万元
                                         深圳布吉支                      2016.12.8       收账款质押;惠州
        《授信额度协议》
                                             行                                          智动力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
         2016 年公三字第                 招商银行股                                      吴加维、陈奕纯、
                                                                        2016.8.29-2
 2      0016330291 号《授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8,000 万元                    惠州智动力提供最
                                                                         017.8.28
            信协议》                      深圳分行                                         高额保证担保

       2、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合同编号及名称      承兑申请人         承兑银行          承兑额度            合作期限             担保方式
                                                                                                       吴加维、陈奕纯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
         2016 年公三字第                       招商银行股
                                                                                                       保;发行人提供应
 1      0016330291 号《银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               合作期间
                                                                                                       收账款质押;惠州
        行承兑合作协议》                        深圳分行
                                                                                                       智动力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

       3、借款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07301LK20158127                         宁波银行股                                             吴加维、陈奕纯提
                                                                                     2015.10.13 至
 1      号《流动资金贷款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1,040 万元                            供最高额保证担
                                                                                      2016.10.13
             合同》                             深圳分行                                                      保
                                                                                                       吴加维、陈奕纯提
                                                中国银行股                                              供最高额保证担
        2015 圳中银布借字
                                                份有限公司                           2015.12.22 至     保;发行人提供应
 2      第 0081 号《流动资        发行人                          2,000 万元
                                                深圳布吉支                            2016.12.21       收账款质押;惠州
          金借款合同》
                                                    行                                                  智动力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


       4、担保合同

 序     合同编号及名                                                 被担保最高债                          对应的主合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号          称                                                           权本金额                             编号
        2015 年圳中银
                                                                                                          2015 圳中银布
         布质协字第                                中国银行股份
                                                                                          应收账款质         额协字第
 1      0016 号《应收    发行人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5,000 万元
                                                                                              押          0001211 号《授
         账款质押合                                  布吉支行
                                                                                                           信额度协议》
            同》
        2015 年圳中银                                                                                     2015 圳中银布
                                                   中国银行股份
         布保额字第      惠州智                                                           最高额保证         额协字第
 2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5,000 万元
        0096 号《最高      动力                                                              担保         0001211 号《授
                                                     布吉支行
        额保证合同》                                                                                       信额度协议》
        2016 年公三字
                                                                                                          2016 年公三字
             第
                                                   招商银行股份                                           第 0016330291
        0016330291-0     惠州智                                                           最高额保证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        8,000 万元                          号授信协议》
        3 号《最高额       动力                                                              担保
                                                         分行                                              及其项下借款
        不可撤销担保
                                                                                                               协议
            书》


       5、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同,通常以框架性协议的形式来签署,前述合同一般
仅对采购商品的包装、货款结算、交货方式、技术和质量标准、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作出约定,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均以订单的形式约定交易内容。截至《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框架性协议主要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Now Internatiaonl Co.,Ltd                 2016.9.7                   一年

     2                      Daehyunst Co.,Ltd                    2016.9.8                   一年

     3                       Solueta Co.,Ltd.                   2016.9.19                   一年

     4              东莞市昆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016.2.19                   一年

     5                        Anyone INC                        2016.2.26                   一年
     6           东莞帝亿特电子胶带有限公司                     2016.3.22                   一年
     7                 Shin Sung C&T Co., Ltd                   2016.09.23                  一年
     8                 S&K POLYTEC Co., Ltd                     2016.09.23                  一年
     9                   DAVO C&M Co., Ltd                      2016.09.23                  一年


         6、销售合同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取与客户签署框架性买卖合同,日常按照具体订单发货的形
式。框架性买卖合同通常对产品的质量、交货、付款、保密等内容进行约定;订单再约
定具体型号、交易价格、数量等内容。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签订的框架合同主要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签署时间                      合同期限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
 1                                                 2012.9.14       期限三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司

 2           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2011.6.8       期限一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

 3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1.1       限期三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

 4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2015.7.31       期限三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5           东莞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2015.4.21       期限三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6         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                 2015.5.7       期限三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7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7.29       长期有效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
 8                                                  2015.3.9       期限一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该公司

 9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                2014.11.14      期限一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一年

 10          东莞善募康科技有限公司                 2015.7.7       期限一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

 11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3.4       期限一年,双方无异议时,自动延长


         7、工程合同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 年 7 月 7 日,惠州智动力与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惠州智动力厂区工
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总包,工程内容为精密车
间、厂房一、宿舍一的土建、水电、消防工程,工程规模为 45,269 ㎡,结构形式为框
架结构,工期为 2015 年 7 月 25 日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合同总价为 7,300 万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合同的主体及履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并由发行
人或子公司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占用
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担保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大额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智动力投资的股权转让文书以及买卖双方成交单据,2016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 8 月 2 日,丁炳熏将其持有的智动力投资 30%的股权(160.5 万股普通股)以 160.5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智动力,该次股权转让行为已完成。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未曾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近期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
购的计划。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          2016 年 5 月 9 日
                                     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并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2         2016 年 7 月 22 日                           由惠州智动力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为公司向招商
                                     次会议
                                                        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决议内容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1-6 月份财务报告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3         2016 年 8 月 22 日                           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次会议
                                                        案》等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2016 年 5 月 9 日
                                     次会议             《关于公司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2016 年 5 月 30 日
                                       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公司监事周冰丹与公司董事长吴加维先生的侄子吴雄武于 2016 年 3 月登
记结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信达律师注意到,发行人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
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为 GR201344201023),有效期三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
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 15%税率预缴。

       因此,2016 年 1-6 月,公司仍暂按 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审计报告》,智和轩 2013 年度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增值税税率。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享受财政补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智和轩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智和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智和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3、惠州智动力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惠州
智动力自成立之日(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记录。

    根据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局未发现惠州智动
力自成立之日(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税收违法违纪记录。

    4、东莞智动力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东莞智动力自成立之日
(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能够自觉依法纳税,无欠缴税款行为,未发
现有重大涉税违法违规事项。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局未发现东莞智动力自成
立之日(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5、香港智动力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2015 年 3 月 12 日、2015 年 8 月
15 日、2016 年 3 月 14 日、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智动力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从未受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处罚。

    6、智动力投资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智动力投资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受到香港税局的任何处罚。

    7、越南智动力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
南智动力相关财务申报和税务缴纳均符合越南法律相应规定,不存在诉讼、行政处罚等
情况。

    8、韩国智动力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法务法人(有)和友(YOON & YANG LLC)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韩国智动力现全部缴纳了向其征收的国税及地方税,不存在从税务部门得
到税收减免的情况,也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追征税款等税务相关处分或受到税务检查
的情况。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所获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并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书面确认,截
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智和轩、惠州智动力、东莞智
动力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香港唐楚彦律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智动
力、智动力投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保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
南智动力已依法制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报批手续,
已完成必要的备案手续并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存在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

    根据法务法人(有)和友(YOON & YANG LLC)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韩国智动力不存在设立以后被行政机关处以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罚款及
其他制裁或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证
[2015]100 号)以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复
函》(深市监信证[2015]879 号)、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证[2016]94
号)、2016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复函》(深市监信证[2016]1369 号),发行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智和
轩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2015 年 7 月 6 日、2015 年 7
月 6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以及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惠州智动力的设立
登记符合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惠州智动力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2016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
明》(东工商证[2016]164 号、东工商证[2016]713 号),东莞智动力成立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存在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2015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及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发行人子公司智和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2016 年 7 月
12 日以及 2016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该局无发行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局无智和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因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东
莞智动力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及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
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2015 年 7 月 21 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及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
市智和轩科技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智和轩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2015 年 7 月 13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以及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2015 年 7 月 13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以及 2016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智和轩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证明》,发行人在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
况。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证明》,智和轩在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
情况。

    根据东莞市凤岗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东莞智动力已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东莞智动力
自 2015 年 11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规而
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根据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
南智动力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方面均符合越南法律相关规定,不存在诉讼、行政处
罚等情况。

    根据法务法人(有)和友(YOON & YANG LLC)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韩国智动力的劳动者均属无固定劳动期限的正规劳动者,韩国智动力不存
在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退职金等,不存在诉讼、仲裁、其他纠纷等,也不存在设立
以后被行政机关处以刑事处罚、行政处分、罚款及其他制裁或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况。




                                         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员工索赔,本人愿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支付
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四)土地管理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
土函[2015]233 号)、201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土函[2015]1674 号)、2016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土函[2016]264 号)以及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证明》(深规土函[2016]2458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记录。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
土函[2015]230 号)、201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土函[2015]1673 号)、2016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深规土函[2016]300 号)以及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证
明》(深规土函[2016]2455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
发现智和轩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仲恺高新区
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出具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证明的复
函》(惠仲国土资函[2015]168 号)、2015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
局关于出具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惠仲国
土资函[2015]544 号)、2016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出具惠
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无土地使用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惠仲国土资函[2016]75
号)以及 2016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仲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
术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复函》(惠仲国土资函[2016]517 号),惠州智动力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开挂牌竞买取得位于东江产业园 DX-35-02-02-01 号,面积为 28,496.5
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惠府国用(2013)第 13021750023 号),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该区辖区范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海关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 2013 年 12 月 9 日、2014 年 8 月 12 日、2015 年 3 月 19
日、2015 年 8 月 4 日及 2016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深圳市智动
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复函》,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情形外,发
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深
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综上核查,信达信达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劳动、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土地管理及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十六、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起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没有发生变更。




    十七、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节“补充反馈问题”之一(二)披露的合同纠纷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持

                                        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有发行人 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信达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各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内容
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曹   翠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