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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07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智动
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02 月 0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
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02 月 06 日,并
同意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428.3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8 年 02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