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0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黄爱雪女士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黄爱雪女士从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爱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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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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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梅 柯东洲 杨文
2019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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