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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18-06-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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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1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3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 14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4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 15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15

九、结论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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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广
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
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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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的法
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
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
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
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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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广州赛意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

    2、2017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6 号)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2017 年 8 月 1 日,经深交所《关于广州
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7]47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3 日
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赛意信息”,证券代码为“300687”。

    3、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决定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本次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4,400 万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 14,400 万元(人民币,下同),目前公司正在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1017695403218),法定代表人为张成康,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路 12 号 16 楼 1603-1605 单元(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为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
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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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7-61 号《广
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合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17]7-62 号《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告》及天健审[2018]7-222 号《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合并
审计报告》、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的利润分配文件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8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赛意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
基本内容为:

    公司以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
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作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总人数共计 341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通过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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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授予 428.70 万股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2.98%。其中,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2.38%,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
预留 85.74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0.6%,占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激励对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股权激
励备忘录》关于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对《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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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
源、数量和分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重要相关事
项的规定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 的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经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公
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广州赛意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来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是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股票的方式获得,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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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60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为 428.70 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0
万股的 2.98%,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每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总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预留权益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 428.7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342.96 万股,预留 85.74 万股,预留股数占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量的 20%,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
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八)资金来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
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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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
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合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预留部
分)授予价格为每股 14.79 元,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次激励计划公告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量)每股 29.57 元的 50%,为每股 14.79 元;(2)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每股 29.51 元的 50%,为每股 14.76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十)限售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
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
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
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
的相关规定。



       (十一)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包括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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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
  忘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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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主体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满足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5、2018 年 6 月 3 日,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广州赛意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了专业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

    6、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
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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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

       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对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为在公司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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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相同,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新进入公司并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2018 年 6 月 3 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告了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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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
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只有当公司业绩达
标且激励对象考核合格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本次激励
计划使激励对象和公司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对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另经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文件,
公司现任七名董事均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投票表决,不存在董事因与激励对象
有关联关系而回避表决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不涉及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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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履行及拟定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
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不存在需要董事回避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尚待履行后续必备的程序后方能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负责人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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