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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黑马: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9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17-016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刘义伟女士进行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周二)下午 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黑马学院。
7、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48,683,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9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40,331,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3107 %;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 8,352,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2.28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刘
义伟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
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681,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681,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681,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52,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0%;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的议案 3 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云、吴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