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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17年9月)2017-09-2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
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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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
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上,且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2、收购或者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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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合并或者分立;
       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
          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5、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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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
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
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
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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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
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处以人民币 100 至 1000 元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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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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