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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员工激励金管理办法(2017年9月)2017-09-2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激励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良
好的员工激励机制,帮助公司更好地留住人才,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设立员工激励金(以下简称“激励金”),为绩效优秀的员
工购房或购车提供借款,减轻员工购房、购车负担,让员工在工作地安居乐业。
    为规范员工激励金购房、购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保证此专项计划的合理运行,
并指导日常操作,公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的在职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体正式员工。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的借款是指公司为解决员工基本住房或者通勤需求,
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并由员工分期偿还的公司内部借款。


                    第二章 激励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四条 适用人群拟向公司申请借款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联合光电或全资、控股子公司服务期满一年的在职员工;
2、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
3、借款系用于在工作地购买首套自住房或购买通勤用车的员工;
4、具备借款偿还能力的员工。
5、对于公司特别引进人才的适用条件及借款额度,可以由公司总经理在权限范
围内决定,借款额度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6、员工只能取得一次借款,如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在职员工的双职工家庭购房或购
车,或公司员工合购住房或车辆的,均只能由一人申请取得借款。

第五条 借款用途    员工借款须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在申请员工工作地自用商品房或车辆的购置。

    公司提供本借款是为了帮助员工解决基本的住房或通勤需求,不适用于以投

资或改善为目的的购房或购车行为。

第六条 借款额度    激励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该额度使用后所产生的回款及尚
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支持公司员工购房或购车。
    员工申请购房或购车借款的,额度为 3 万元至 30 万元,按借款人职级划分:


      管理类岗位            技术类岗位        免息借款最高限额(人
                                                  民币:万元)
    总监级及以上                ---                     30
       经理级                   ---                     20
       课长级               主任工程师                  10
     课长级以下               工程师                    6




   每位员工具体获得的借款额度,由公司总经理依据员工的偿债能力、服务年

限、业绩考核结果等实际情况,综合审批确定。

第七条 借款利率    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激励金借款,则免于支付利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员工借款申请后,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并承诺在购房借款期限连续在公司任职,如在购房、购车借款期间届满前从公司
主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则该员工需承担借款总额的 10%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申请流程

1、申请员工如实填写《员工购房/车借款申请表》提交部门领导审批;

2、申请人将经部门领导审批的《员工购房/车借款申请表》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转呈财务部进行借款审核,财务部将结合申
请人申请额度、个人信用记录、薪酬水平及业绩考核情况等出具审核意见;

3、财务部将出具审核意见的《借款申请单》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公司与员

工及其他所有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事宜;

4、借款人将经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相应附件,会同申请人提交

的购房/车意向书或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由财

务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借款。借款一次性发放至员工个人银行卡(仅

限员工工资卡)账号内。

5、员工应在财务部支付款项后的 3 个月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购房/车合同的正本

备核、复印件备存。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规定,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款所产生的个
人所得税。


                                第三章 还款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购房或购车借款,期限为 1-3 年,自财务支付款项之日起
算。 员工应在借款期内,按照等额本金(月度或者季度)方式进行偿还。具体偿还
方式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员工如在还款期内欲将上述房屋或者车辆转让,应
在转让前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并于接到公司通知后90 天内将借款一次
性还清。

第十二条 在职员工逾期未还借款的(逾期包含连续性还款),给予 3 个月的宽限期。
具体宽限期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宽限期仍未还的,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
率付息,同时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将员工的薪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或款项
用于优先偿还借款。

第十三条 申请员工应不可撤销地承诺:若员工在借款期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

管理规定被辞退,离职结算时,对于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

优先偿还借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后 10 天内全部还清。此外,借款人还

需补缴所借款项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借款额度×实际占用时间×利率(借款

发放时所执行的五年期商业贷款利率)。借款还清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方可为其办理

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3 个月内未还清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公司有权向借款员工主
张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

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1、员工获得借款后在 3 个月内因故没有成功购房/车或购房/车后退房/车,员工应

主动退还借款;

2、员工被发现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在宽限期后依然未还款;

4、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5、员工在 3 个月内未能提供正式有效的购房/车合同;

6、员工借款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7、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同时,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主观恶劣程

度,视员工的上述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借款金额一定比

例违约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激励金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方。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