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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7-11-30  

						      股票代码:300691           股票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17-02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到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
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李建华、全丽伟为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
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姜卫先生在公司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姜卫先
生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对姜卫先生任职监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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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一、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李建华先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1997年7月至2010年9

月担任中光学集团工程师、部门经理,201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三设计部部门经理,2015年11月至今担

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建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

的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全丽伟先生,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11年9月至2013年4

月就职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就职于厦门立鼎光学有限公司,2015年3月

至今担任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设计部光学设计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全丽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

的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潘华,女,197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9年6月至2002年1月,就职

于东莞精熙光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凤凰光学(广东)有限公司;2005年6月至

今担任公司营业部经理,2015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兼任联合光电研究院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潘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市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潘华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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