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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光电: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12-16  

						公司简称:联合光电                   证券代码:30069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12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6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9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10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1




                                                      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联合光电:指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5.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6.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 授权日、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9.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
   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10.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1.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3.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的价格。
14. 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算。
15.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6.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3
17.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联合光电提供,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联合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联合光电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
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5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联合光电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
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的来源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6
     2、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6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8555.00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 35 名激励对象 69 万股股票期权,占
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81%;预留 17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
总数的 19.77%,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55.00 万股的 0.20%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其他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                   69                    80.23%                0.81%
   员(35 人)
         预留                       17                    19.77%                0.20%

   合计(35 人)                    86                   100.00%                1.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6.41 元。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6.41 元;
     (2)本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84.60 元。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7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
     2、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6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8555.00 万股的 2.99%,其中首次授予 35 名激励对象 205 万股限制性
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2.40%;预留 51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19.9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555.00 万股的 0.6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35                   205                 80.08%                 2.40%
          人)
           预留                        51                  19.92%                 0.60%

     合计(35 人)                     256                 100.00%                2.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3.21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2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6.41 元的 50%,为每股 43.21 元;

                                               8
    (2)本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84.60 元的 50%,为每股 42.30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15 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非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
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股票期权与/或限制性股票。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9
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合光电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联合光电不存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联合光电也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
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


                                  10
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联合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规定;且联合光电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11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