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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7-10-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环保”、“公司”)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中环环
保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额度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
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产品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
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4、资金来源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5、投资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单项理财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
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并采
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
限,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资
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履行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为充分利用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
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授权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该额度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
具体实施上述事宜,授权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
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查阅了中环环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相关
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关于对外投资的要求,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
       3、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合
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同意中环环保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恒               幸 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