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13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2亿元人民
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景彬:
马迎三:
李 东: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