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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0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中
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节
规定的其他事件,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指
标计算规则有其他要求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且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条规定情况的,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3、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4、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相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
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回购股份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
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
时对外发布公告。
    (八)股权激励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要求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时点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的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成立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
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
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
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
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
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指定经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节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
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八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及证券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
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
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
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
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
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
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
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的
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