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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0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
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
任人,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
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
股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
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制度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
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
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
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占比例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参股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
    1、前项所规定的第1至3项的情形的;
    2、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12月累计计算)、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5、报告义务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的。
    (六)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
计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者拟发生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事
 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
 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
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
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
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
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
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