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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0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
 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凡开
 设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
 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敦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控股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控股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
 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控股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上述自然人、法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进行制定及修订。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