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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17-039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收到成交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4 号),本公司为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的存量管
网资产转让项目中标人。近日,项目采购单位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签订了《桐
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资产转让协议》。 该项目合
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不排除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公
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2、合同存在因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及

政策层面的变化、运营风险等可能导致合同的顺利履行的风险。
二、 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项目采购单位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三、 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当事人一
(1)采购单位: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地址:桐城市文三路中段。
(3)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桐城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桐城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承办桐城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合同当事人二
(1)公司名称: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和平村;
(3)法定代表人:宋永莲
(4)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合同当事人的业务往来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合同当事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四、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方一: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同方二: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方三: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项目公司)
       1、合同标的:桐城市配套污水管网存量资产转让。桐城市存量污水管网
99.317km 和雨水管网 224km(含经开区、孔城镇、老城区、城东污水泵站
(116L/S))、东部新城在建的龙腾大道(270L/S)和向前大道(200L/S)污水泵
站和 5.5km 污水管网设施。
       2、合同期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3、合同金额: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
    4、付款方式:(a)第一期转让价款为资产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30%),
即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在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生效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项目公司付清第一期标的转让价款;
    (b) 第二期转让价款为资产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70%),即人民币
壹亿肆仟万元整(140,000,000.00),在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生效日后 60 日
内,项目公司付清第二期标的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
行。
       6、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年服务收费 2139.32 万元,营业收入 1828.47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17789.14 万元的 10.28%,本次若能最终中标,预计对公
司今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公司今后年度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
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六、   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项目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   董事会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在履约能力、
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项目公司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履约能力、信用状
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八、   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
和内设机构,其作为签署本协议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主体
资格。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次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本协议系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
平的基础上确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双方有效签署,协议约定没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城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
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九、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桐城
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备正常执行《桐城市城南污水
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的履约能力。
    海通证券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
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十、     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
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十一、     备查文件
    1、《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 项目资产转让协议》。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