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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署的《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资
产转让协议协议》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及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
协议》及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与公司签署《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
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的采购单位为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关法人,可
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关法人,具备签署《桐城市城南
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
     根据公司提供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
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已由公司、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主体
     《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的签署方
为公司、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桐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各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合同主要内容
     《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合
同金额20,000.00万元。合同内容为:桐城市配套污水管网存量资产转让。桐城市存
量污水管网99.317km和雨水管网224km(含经开区、孔城镇、老城区、城东污水泵站
(116L/S))、东部新城在建的龙腾大道(270L/S)和向前大道(200L/S)污水泵站和
5.5km污水管网设施。
     经核算,上述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综上,《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协议》
已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内
设机构,其作为签署本协议的主体是真实存在的,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桐
城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次PPP项目的项目
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本协议系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确定,为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双方有效签署,协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情形。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桐城市清
源水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产转让
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