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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3-30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
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
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
公司董事会提名张伯中先生、宋永莲女士、张伯雄先生、江琼女士、向凤女士、马东
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个人
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6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效,未损害股东的
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
公司董事会提名郭景彬先生、马迎三先生、李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根据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效,未损害股东
的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
 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由经营管理层根据2018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
 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该议案兼
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
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本年度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为8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47%;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
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郭景彬、马迎三、李东

                                                            201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