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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弘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7年9月)2017-09-22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深圳市盛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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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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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提供担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 非货币性交易;

         (十六) 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津贴;

         (十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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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   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   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
                  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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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办法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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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
           公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人民币,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
                  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且低于
                  1000万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低于
                  1000万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且低于5%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提交独立董事审核,再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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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
                 法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
           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
                 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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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
                      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
                    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
             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
             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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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
                 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
                 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
                 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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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表决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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