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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弘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2017-09-22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则以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防止前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
         罢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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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总
         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以在必要时以公
         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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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
         项时,经三分之一或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不
         受以下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限制。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
         达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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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送
           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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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
           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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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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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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