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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弘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5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 月)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给职工。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   (十三)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大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案;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