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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
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同时
兼顾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预案没
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
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交流,并对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及公司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的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重点活动能够严格、
规范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对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
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或非
财务报告方面存在内控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不
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均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
保的事项。
    5、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6、关于公司 2019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
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充
分讨论制定了 2019 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
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
颁布与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准
确的会计信息,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
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李居全 陈喜年 张健
                                                        2019 年 4 月 25 日